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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来源: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0-06-04

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简称山东林联),英文名称Shandong National Forest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NFI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林业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省内外林业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推动林业产业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现代林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受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团开展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大力宣传和贯彻国家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林业产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三)协调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为全行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五)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与和协助行业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开展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培育、评审和推广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开展与林业产业相关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召开、召集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政策研讨会等有关活动,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开展与林业产业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社团共同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九) 参与或接受委托组织行业社团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评价和初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林业企业和林产品市场准入资质审查;

    (十)开展林业产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和技术、职业等培训,创办刊物,开展有益于林业产业发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十一)受业务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林业产业类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向本团体提出法律支援的请求;

(七)本团体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保守本团体的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 3月 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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